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本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电子标签使用情况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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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向瓶装气体用户和经营单位(或供气站点)销售瓶装气体时,可以不将瓶装气体用户和经营单位(或供气站点)以及配送日期等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电子标签等手段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逐一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和固接电子标签并导入气瓶基本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气瓶前,可以不先通过电子标签读写器确认气瓶产权、充装介质、定期检验有效期等信息符合规定,直接进行充装作业。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无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能正常读写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