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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份起,马明堂、马义文等七人或二、三结伙或共同聚伙利用捕鸟网、以鸽子为诱饵,分别在甘肃省靖远县、兰州市红古区庄镇、高镇和青海省平安县小峡镇境内非法猎捕猫头鹰、猎隼,并带到海源县市场贩卖。其中,马明堂参与猎捕猫头鹰46只,猎隼2只,得赃款2630元;马义文参与猎捕猫头鹰55只,猎隼2只,得赃款610元;马勇参与猎捕猫头鹰41只,猎隼2只,得赃款260元;马冲参与猎捕猫头鹰47只,猎隼1只,得赃款560元;田惠参与猎捕猫头鹰49只,猎隼2只,得赃款280元;田志清参与猎捕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田玉贵参与猎捕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2005年3月,七被告人在平安县境内猎捕猫头鹰、猎隼得手后,在海源县市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请问:本案该如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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