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根据2016年教材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更新)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相关具体业务如下:(1)广告费支出8000万元。(2)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3)实发工资4000万元,当年6月5日,中层以上员工对公司2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等待期至2013年12月31日)500万股实施行权,行权价每股6元,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每股10元,其中高管王某行权6万股,王某当月工资收入9万元。(4)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5)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独立核算管理。(6)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7)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8)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支出400万元。(9)向民政部门捐款800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儿童。(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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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3年开始对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20×3年1月2日,甲公司与50名高管人员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每名高管授予120000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于到期日可以8元/股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该股票期权自股权激励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分三期平均行权,即该股份支付协议包括等待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的三项股份支付安排:20×3年年末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8%)以上,在职的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期权中每人可行权40000份;20×4年年末,如果甲公司20×3年、20×4年连续两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8%(含8%)以上,在职的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期权中每人可行权40000份;20×5年末,如果甲公司连续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8%(含8%)以上,则高管人员持有的剩余股票期权可以行权。当日,甲公司估计授予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5元/份。 (2)20×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0万元,较20×2年增长9%,预计股份支付剩余等待期内净利润仍能够以同等速度增长。20×3年甲公司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股。20×3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4.5元/份。20×3年,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的高管人员没有离职,预计后续期间也不会离职。 (3)20×4年,甲公司50名高管人员将至20×3年年末到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20×4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3200万元,较20×3年增长10%。20×4年没有高管人员离职,预计后续期间也不会离职。2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所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3.5元/份。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20×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为5000万股,假定各报告期未发生其他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变动的事项,且公司不存在除普通股外其他权益工具。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计算甲公司20×3年基本每股收益。
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首要目的是()。
A. 保证员工利益
B. 实现经营者期望
C. 履行社会职责
D. 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