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 B. 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C.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D.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5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