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国有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国有企业)拟共同成立一公司,从事副食品的生产经营。其协议约定:(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甲企业拟以其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乙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丙企业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500万元。(2)公司准备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共5人,分别由甲、乙、丙三企业委派。(3)约定公司经营期间,根据需要在三个企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请问: 该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应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