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经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要求:试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