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戊五人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材料公司,初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与乙各以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由甲、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材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B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议决定,决定把材料公司唯一盈利的A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厂。后来,材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1年后,新材料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D公司贷款达400万元。 D公司为了追讨新材料厂所欠贷款400万元,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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