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B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D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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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购进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
B 购进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
C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采用红字结转法)
D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
E 购进或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
A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B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5%
C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D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A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C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D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A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C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D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7%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