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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 199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2月6日。1998年5月,甲某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 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某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某的销售金额达1800余万元。甲某的好友乙某见甲某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某的存单,伪造甲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某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某存款。丙某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某搞的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冒领了甲某500万元存款。丙某冒领巨款后,将其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丁某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已有的想法。丙某来取提包时,丁某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某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某的供述,找到丁某,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拒不承认替丙某保管过提包。
问: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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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 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简述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哪些犯罪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及此类罪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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