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小区物业公司雇佣的保安在值班时与一业主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将业主打伤,因此业主花去医疗费共5000余元。事后物业管公司将保安开除,但认为打人是保安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赔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保安超出了职权范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B. 因为保安侵权是故意行为,因此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C. 物业公司应当与该保安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向该保安追偿
D. 物业公司是雇主,应当单独承担责任,但可以事后向该保安追偿

查看答案
更多问题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A. 乙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
B. 丙应举证证明甲有过失
C. 乙应举证证明甲有过失
D. 甲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有( )承担民事责任。

A. 管理人和第三人
B. 饲养人
C. 第三人
D. 饲养人和第三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包括( ):

A. 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难,既包括经济上的窘迫,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B. 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C. 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D.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

答案查题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