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于2015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稞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15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15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李哲与A化工公司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2013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李哲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息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确诊是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如果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还会反复发生,影响患者的健康,同时给假7天休息。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哲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第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李哲表示不愿去车间工作,因为持有文秘的职业资格证书,能从事办公室文书工作,他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李哲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4月1日,李哲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去科室工作,被拒绝。即日李哲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李哲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某企业生产车间实行累进计件工资制,工资计算标准如表5-4所示。高级工张强10月份完成了2400件产品的加工,经检验全部是合格产品。
请计算张强10月份应得的计件工资。
某企业工人技术等级情况如表1—8所示。
试求该企业工人的平均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