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A开发公司的某房屋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李某前往调查取证。经查实,A开发公司违法事实确凿,县建设局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A开发公司当面送达了听证告知书。A公司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县建设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李某主持,A开发公司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A开发公司按照县建设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300元。听证结束后,县建设局对A开发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A开发公司不服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
A.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B.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C.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D.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