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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问题] 如果达利公司与好运来公司合意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作出裁决后,达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好运来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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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市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问题] 若天水宾馆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王某应如何做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否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是怎样的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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