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市卫生局于2005年12月20日查明该市S食品公司生产的火腿肠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G市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S食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S食品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G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G省卫生厅复议后认为G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而作出了维持G市卫生局所作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S食品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是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的()
A. 7日内
B. 10日内
C. 60日内
D. 9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