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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于1977年7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加蓬共和国援助筹建一针织厂。在此期间,沈某为了达到援外期满回国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目的,以伪造签名手段,贪污外籍工人工资14000西非法郎。事后沈某恐其问题败露,加之羡慕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产生逃跑念头,遂于1978年5月4日下午逃到某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书写了自白书,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到某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不愿返回祖国大陆。沈某给四个国家的首脑写信,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要求加蓬总统邦戈不要将自己引渡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国大使馆的策动下,沈某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呼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口号。后经加蓬共和国引渡,沈某于5月19日被押解回国。
问: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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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丙多次聚会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成立了反动组织,印刷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到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家中,事先躲在乙家中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分尸,投入河中。
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原因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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