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3年10月19日,某市蓝天公司与甲公司签署《加油站转让协议》。合同签署后,甲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接受该站开展经营。2004年2月6日,蓝天公司致函甲石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未予答复。2月23日,蓝天公司强行封闭该加油站,并驱离甲公司工作人员。就在蓝天公司强行控制加油站的前三天,也就是2月20日,蓝天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加油站转让协议》,双方在合同中对转让价款、付款方式、变更证照法律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约责任和加油站交接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4年3月至6月,蓝天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加油站的经营性证照全部办理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随即对加油站开始营业活动,并向蓝天公司支付了450万元转让款。2004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对甲公司有什么样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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