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钢铁企业是市工业用水大户。根据《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该企业在市水利局领取了用水许可证,经批准每月可以从地下取150万吨。2004年2月,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节水办)经市政府批准,作出《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水的单位,其取水量必须由市节水办核准,并由市节水办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该办法公布施行两个月后,恰逢该市遭遇干旱,市节水办要求钢铁企业节约用水,将其取水计划变更为120万吨,并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钢铁企业认为,自己已经根据《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取得了用水许可证,每月采取150万吨地下水是有法律依据的,不需要再经过市节水办下达取水计划。市节水办发布的《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取水的权利,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2004年5月,钢铁企业以市节水办为被告,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向钢铁企业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 市节水办的《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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