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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而提起诉讼的案例。比如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的刘老太本是一位退休教师,她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原因就是三兄妹已多年没有回家看望她,偶尔打电话问候,也是匆匆几句就挂了。在法庭上,当着法官和三个儿女的面,刘老太说:“我告你们不要你们的钱,只要你们常回家看看”。最终,经法庭调解,刘老太与三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老人在世随女儿生活,两个儿子每个月至少打一次电话给老人,每年春节一起回家团圆”。 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本应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时很难完全区别清楚。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作为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有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对此,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法律关注老年人精神关怀和权益的立场,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难解“空巢老人”晚景之悲凉。草案虽然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法律,但并没有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未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此外,还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年中看多少次老人为“经常”,打电话算不算“问候”对于这一问题,有人指出,这一立法的可操作性在于老人起诉则追究,不起诉则不追究。“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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