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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案情介绍:某市购物中心独家开办了一家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这家照相馆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经营一段时间后,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该照相馆从购物中心中独立出来,并入某影楼,并吊销了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请回答: 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1: 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2: 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参考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八)2003年2月15日,张某经列车员的允许,从河北省的一个无人售票的小站,未买票登上了某铁路局由北京西站开往石家庄的列车。上车后列车经过安县时,个体商贩王某冒充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开始出售啤酒,该啤酒系贾县啤酒厂生产的假冒“大力”牌啤酒。旅客李某看到王某穿着铁路制服,有理由相信其为列车工作人员,于是购买了2瓶。在经过定县李某开启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张某、王某、李某均被炸伤。在爆炸混乱中张某的钱包丢失,于是产生纠纷。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2005,61)李某若提起侵权诉讼,应将( )作为被告起诉。
A. 贾县啤酒厂
B. 王某
C. 铁路局
D. 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