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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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职业健康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可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