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凌云公司因货物纠纷于2007年8月被笃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凌云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凌云公司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笃行公司由于证据收集得尚不充分,不能基本确定会获得赔偿。2008年2月18日,法院最终判决凌云公司赔偿笃行公司80万元的损失,两家公司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判决次日,凌云公司向笃行公司支付了全部赔款。凌云公司和笃行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08年3月3日完成(假设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两家公司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月30日,所得税税率为33%,分别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事项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获得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要求:做出凌云公司和笃行公司双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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