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A女士原来是一名工程师,有着令人羡幕的稳定收人。但她始终觉得这不是她喜欢的工作。该女士从小就喜欢做些手工饰品送给别人,大家都很喜爱。所以她就想在这方面创业。她从外面买回来300元的材料。自己设计,做了些款式时尚的手链和项链。然后她决定通过网上进行销售.她给作品拍了一些照片,然后选择了著名的网络交易网站—淘宝网。之所以选择这个网站,是因为她觉得这个网站人气旺,特别是女孩子多。果然,上网第二天,就有人买走了。这个网店刚成立了半年。生意忙得A女士就应接不过来了。于是她决定搞成品销售。她清楚这种C2C的网上竟争是非常激烈的,所以她确定的经营方针是款式一定要多样,且更新要快。她正好有个亲戚在首饰厂,经过联系建立了货源,卖成品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网店经营,诚信第一。淘宝网是这样:你的好评越多,就说明你的信誉就越高。你的货就越好卖。所以她坚持一条原则一只要顾客不满意,我就退货很多商家做不到这点。一次一位大学生买了一条价值200多元的手链,但戴上以后觉得不够满意。与她沟通后。她无条件地给她换了一个款式。这让对方很惊喜。因为对方知道淘宝网上很少有无质量问题给换货的。没过多久,A女士的行为就得到了回报,这位大学生又买了500元的首饰。而且只要是这位大学生的亲戚或朋友要买首饰,她都不遗余力地给他们推荐A女士的商品。就在她的生意不断上升时,一次她到香港旅游,面对琳琅满目的世界名品,她意识到必须要创造属于她自己商品的品牌,否则在产品日益同质化且竟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一个没有品牌的商品必然会被淹没,价值也会荡然无存。所以,她注册了自己的品牌,实现了从网店到品牌店的转变。经过6年的努力。如今A女士零售平台已经有四个。其中一个在香港,都是著名的网站。网络销售量达到200多万元,为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顾客提供2000多种款式的首饰。如今,她已经拥有了稳定的顾容和不断壮大的市场。下一步,她准备开展网下加盟计划。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创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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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市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2015年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货款自货物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6月25日,甲公司将A产品运抵乙公司并通过验收。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尚未收回。经了解,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甲公司到期的货款。根据乙公司年末的财务状况,甲公司预计上述应收乙公司货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50万元。 (2)6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一套。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1月30日前提供B产品;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00万元,余款在B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时支付。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500万元款项。11月15日,甲公司发出B产品并运抵丙公司,丙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验收,发现某些配件缺失。当日,甲公司同意在销售价格上给予2%的折让,并按照折让后的销售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支付了余款。甲公司生产该套B产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3)9月22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每位员工发放本公司生产的D产品一件。甲公司共有员工5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380人,车间管理人员80人,公司管理人员40人。9月28日,甲公司向员工发放D产品。D产品单位成本为3200元,单位销售价格为4600元。 (4)10月20日,甲公司与戊公司达成协议,以本公司生产的一批C产品及64万元银行存款换入戊公司一宗土地使用权。10月26日,甲公司将C产品运抵戊公司并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银行存款64万元;戊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公司换出C产品的成本为800万元,至2015年9月30日已计提跌价准备80万元,市场价格为8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该土地使用权自甲公司取得之日起尚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拟在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至12月31日,厂房尚未开工建造。 要求:(1)根据资料(1)至(3)所述的交易或事项,编制甲公司2015年相关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4)所述的交易或事项,判断其交易性质、说明理由,并编制甲公司2015年与该交易或事项相关会计分录。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某市甲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共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假定2017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签订的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合计35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8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23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76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320万元,业务宣传费260万元)。 (6)全年发生财务费用2100万元(含银行罚息12.3万元)。 (7)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现金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运输服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提供)。 (8)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9)8月20日,取得某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10)10月6日,吸收合并乙摩托车零部件股份公司,合并时乙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甲企业支付乙公司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按此方法处理。 (11)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所得税总税负为15%。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印花税税率如下:购销合同0.3‰,运输合同0.5‰,借款合同0.05‰; 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