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下列各题。 刘先生,男,34岁,大学本科学历,原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一年前遭遇一场交通事故,造成双腿截肢并因此失去了工作。 刘先生的妻子在房地产公司工作,虽收入不错,但工作很辛苦,无暇照顾刘先生。刘先生的儿子10岁,上小学四年级,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出事后,刘先生的母亲搬过来照顾他的日常起居,但自己的身体也不太好,照顾起来明显感到吃力,社区中也没有相应的机构可以为刘先生提供照顾和康复服务。 一年来,刘先生身体逐渐康复。但他一直无法接受被截肢的事实,情绪很坏,常常一个人躺着发呆,还会默默地流眼泪,也不愿与家人交谈,发脾气的次数越来越多。以前,刘先生是一个性格开朗、很爱交往的人,有很多朋友。现在他根本不愿意见朋友,朋友打电话来,他也常常不接。 刘先生的妻子很担心丈夫的状况,前来向社会工作者求助。 根据案例资料运用优势视角,从环境的优势、个人的优势、环境的缺失、个人的缺失四个方面来评估刘先生的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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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201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1年4月28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1年4月30日完成。假定税法上对于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违约金.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1)丁公司2010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①12月1日,丁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A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发出A产品当日收取价款420万元(该价款包括分期收款销售应收的全部增值税),余款分3次于每年12月1日等额收取,第一次收款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丁公司A产品的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于同日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420万元价款已存入银行。该产品在现销方式下的公允价值为918.25万元。 丁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年实际利率为6%。 ②12月1日,丁公司与M公司签订合同,向M公司销售B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丁公司应于2011年4月1日以2100万元将所售B产品购回。丁公司B产品的成本为1550万元。同日,丁公司发出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M公司支付的款项。丁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与该交易相关的利息费用。 ③12月5日,丁公司以C产品抵偿X公司债务3600万元,C产品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为2800万元。 ④12月10日,丁公司与W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丁公司向W公司销售D产品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约定总价(包括安装调试费)为4000万元(含增值税);安装调试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W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丁公司D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 12月25日,丁公司将D产品运抵W公司(丁公司2011年1月1日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11年1月25日D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W公司验收合格。丁公司2011年1月25日收到D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 ⑤12月31日,经初步计算,丁公司2010年应交所得税为5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为3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为20万元。 (2)丁公司2011年1月~4月28日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如下: ①2011年1月发现在2010年发生一项纳税调整事项未调整递延所得税,即公司于2010年年末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 ②2011年1月发现一项重大差错。2010年1月18日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丁公司2010年度未对此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③2011年2月发现一项重大差错。公司有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丁公司将公允价值变动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了当期损益。 ④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收到A企业通知,A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丁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该业务为丁公司2010年3月销售给A企业的产品,价款为135万元(含增值税额),A企业于当年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A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0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丁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1万元。税法规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⑤丁公司2011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货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 该业务为丁公司2010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价款100万元,产品成本80万元,消费税税率10%,20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到货款,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⑥2011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丁公司需要赔偿C公司违约金87万元,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丁公司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高并继续上诉。丁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二审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 该事项为丁公司与C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丁公司在2010年9月供应给C公司一批货物,由于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C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C公司通过法律要求丁公司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2010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丁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含诉讼费用3万元)。 (3)不考虑留存收益的调整。 要求: (1)根据资料(1),编制丁公司2010年12月份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丁公司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本公积.应交税费科目需列出明细。)
(1)2009年1月1日,A公司支付2360万元购入甲公司于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7%,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另支付相关费用6.38万元。A企业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经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为3%。 (2)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发行的该债券开始上市流通。 (3)2009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的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按期收到利息。 (4)2010年,甲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虽仍可支付该债券当年的票面利息,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将受到严重影响,2010年底,A公司经合理估计,预计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000万元。 (5)2011年12月31日,因甲公司财务状况好转,偿债能力有所恢复,A公司当年实际收到利息140万元。A公司于2011年底估计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020万元。 (6)2012年2月10日,A公司因急需资金,于当日将该债券投资全部出售,取得价款2030万元存入银行。 (7)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 (1)编制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该项金融资产的有关分录; (2)计算2009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并编制有关分录; (3)编制2010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有关分录; (4)编制2011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有关分录; (5)编制2012年2月10日A公司出售该项金融资产的有关分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甲公司发生了下列有关交易或事项: (1)2012年3月31日,甲公司自二级市场购入A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价款1 000万元,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目的在于赚取价差、短期获利。甲公司将购买的A公司普通股股票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为1 002万元。 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将A公司股票出售了50%,收款净额为550万元,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49万元(550-501);剩余部分股票年末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甲公司将公允价值变动99万元(600-501)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012年10月1日,甲公司因有更好的投资机会,决定将初始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金融债券出售,甲公司处置的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占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50%。因此,甲公司将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债券处置后,剩余的债券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剩余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损益。 (3)甲公司持有B公司0.5%的股份,该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因B公司的股份比较集中,甲公司未能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甲公司没有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要求:分析、判断并指出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不正确,对不正确之处,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办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第四季度,甲公司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如下: (1)2010年10月2日,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3000万元,占发行股票方有表决权资本的2%,准备长期持有,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320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同时记入了当期损益。 (2)甲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值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会计的规定相同。由于技术进步,该设备出现了减值的迹象,经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20万元,甲公司在2010年末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元(此前未计提减值)。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0×25%)。 (3)甲公司2010年10月10日开始一项新产品研发工作,第四季度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该研究工作年末尚未完成,甲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税法规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可以按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在摊销时可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甲公司负责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完成,按税法规定,当年应确认应税收入。甲公司确认发出商品350万元,未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5)甲公司2010年12月接到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要求支付罚款100万元。甲公司已记入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同时确认了其他应付款100万元,至2010年末该罚款尚未支付。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100×25%)。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甲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事项(1)-(5)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