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了李娟。请回答题。 本事例中质押行为的效力是( )。
A. 质押合同无效,因质物未交付
B. 质权未设立,因质物未交付
C. 质押合同有效,质权已设立
D. 质押合同有效,但质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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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但无人居住。该房子的房产证上以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两人感情不和。2008年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书送达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并于2008年6月15日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与丁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题。 关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 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C. 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D. 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王某系进行饲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肉猪养殖户杨某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杨某为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杨某找到做服装生意的老板徐某,借款5万元,同时王某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轿车作为抵押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王某因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向做建材生意的老板周某借款5万元,又以该轿车作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轿车交付周某占有。杨某获得资金后,改造了猪舍。并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猪引进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杨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杨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徐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王某到期也不能还款,被周某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周某在占有该轿车期间,不慎将该轿车损坏,送个体户钟某处修理,周某无力交付钟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轿车现已被钟某留置。另外,王某还欠李某玉米款1万元,已经到清偿期但没有任何担保。请回答题。 关于归王某所有的轿车上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徐某对轿车享有抵押权
B. 周某对轿车享有质权
C. 钟某对轿车享有留置权
D. 轿车上超过轿车价值的超额担保无效
齐河公司是一家小企业,属于生产规模小、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公司今年引入了一项新的技术,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公司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产品成本也大幅度下降。公司会计张某,一直从事成本核算的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王某,王某所任职的公司恰好是齐河公司的竞争对手,了解到齐河公司引入新技术的事实后,王某向张某许诺,只要张某将齐河公司现在的成本情况向其透露一些,一定重重答谢。张某认为透露成本信息又不是透露技术本身,对公司影响应该不大,遂向王某告知了齐河公司的产品成本构成情况,并如约得到了高额的回报。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齐河公司适合哪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并阐述该种税款征收方式的概念。
王某系进行饲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肉猪养殖户杨某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杨某为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杨某找到做服装生意的老板徐某,借款5万元,同时王某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轿车作为抵押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王某因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向做建材生意的老板周某借款5万元,又以该轿车作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轿车交付周某占有。杨某获得资金后,改造了猪舍。并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猪引进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杨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杨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徐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王某到期也不能还款,被周某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周某在占有该轿车期间,不慎将该轿车损坏,送个体户钟某处修理,周某无力交付钟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轿车现已被钟某留置。另外,王某还欠李某玉米款1万元,已经到清偿期但没有任何担保。请回答题。 关于债权的清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该轿车的价值清偿顺序依次是钟某、周某、徐某、李某
B. 对该轿车的价值清偿顺序依次是钟某、徐某、周某、李某
C. 在该轿车的价值清偿中,徐某和李某应当视为同顺序,依债权比例受偿
D. 在该轿车的价值清偿中,周某和徐某应当视为同顺序,依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