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二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985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韩二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为此,韩二诉至法院。 [问] 遗产应如何分割法律根据何在
低热午后热甚,胸脘痞闷,发病缓慢,舌苦白腻或黄腻,脉濡数或沉滑,证属
A. 阴虚内热
B. 脾胃不和
C. 肝胆湿热
D. 湿浊内阻
E. 湿郁发热
淋证特征应除外
A. 小便频数短涩
B. 滴沥刺痛
C. 欲出未尽
D. 气急心悸
E. 小腹拘急或痛引腰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