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武汉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180克毒品K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180克K粉倒入500克矿泉水中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680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180克K粉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 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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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A. 对
B. 错
2012年3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武汉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180克毒品K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180克K粉倒入500克矿泉水中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680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180克K粉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未履行职责的时间尚未达到60日,要求到时再来申请复议。公安分局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不是自诉案件的观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