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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并就该罪的制定和实施作一简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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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9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2月6日。2004年上半年,甲某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4次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3) 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999年12月,甲某和乙某密谋合作开设一个专门复制VCD影碟机的地下工厂。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甲某通过不法分

被告人柯某,女,51岁,农民。1996年11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A县,谎称其欲投资1000万元到本地建玩具加工

贺东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贺东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0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尹燕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万元。同年10月贺东所在的企业欠某银行贷款到期。贺东遂令尹燕在真币中掺入假币5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发现,并没收了5000元假币。同年12月贺东用假币7万元向某市政府官员行贿,使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接到该市造价达1000万元的重点桥梁工程。在施工中,贺东为节省造价,偷工减料,以低标号水泥替代高标号水泥,以细钢筋替代粗钢筋。2001年9月,贺东所在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因质量严重不合格倒塌,当场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机关迅速将贺东抓获归案。
问:本案中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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