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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A在出警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王某正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民警A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到达派出所后,民警A须补办传唤证。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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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如在留置盘问期间民警赵某唆使他人殴打孙某被督查机关发现,可否对赵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

一日,张某指责邻居李某养犬扰民,双方打架,邻居报警后甲县乙派出所民警王某迅速出警并口头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张、李均为轻微伤。张希望民警王某帮忙调解,王某说一旦有人构成轻微伤就不能调解了。最终张、李被决定行政拘留。李在拘留所期间对拘留决定不服,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给管教民警高某。高某说这事拘留所不管。李的拘留执行完毕后,到甲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接待人员说不归他们受理。李无奈到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接待人员发现李的材料不全,于是口头告知他应当补充的内容。李补正后甲县政府依法受理并要求甲县公安局于5日内提交答复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后因工作繁忙,李撤回了复议申请。工作结束后,李又针对原拘留处罚申请复议,甲县受理认为案情复杂,于是延长了复议期限60日。 在上述过程中,有些做法是不正确的,请你指出并予以改正。

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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