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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由于2月28日海浪公司的突然通知,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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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的头部,林乙用木棍打击李的右额。李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头部而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处刑。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a)解释合同中“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的区别。 (b)Maradonna Mui是当地的一名流行歌手,她与World Performance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在Hong Kong Coliseum举行的四场音乐会上签名的合同。合同条款中有一项这样的规定,她在正式演出前四天出席彩排。当她在正式演出前两天出现时,公司通知她,因为她的违约合同已终止。 她非常难过,因为这是在她歌唱生涯中的第一次变故,她坚持她应该被允许参加演出。给 Maradonna以建议。

解释:(a)简单合同(b)特种合同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王某、李某、张某和陈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乙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王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书面通知李某、张某、陈某和乙企业,李某不同意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张某、陈某同意王某转让,乙企业收到王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王某不同意转让。王某、张某、陈某均认为王某有权转让,张某、陈某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乙企业拒绝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李某坚决反对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李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李某、陈某和乙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题: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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