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4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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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一名养猪专业户,为解决暂时资金短缺,甲向其同村乙借钱1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日,甲因同样原因又向丙借钱8000元,并同丙签订了质押合同,把家具交付丙占有。丙在占有家具的过程中发现家具出现漆皮脱落等损毁迹象,于是将家具送到丁处修理维护。现因丙不支付丁的相应修理费用300元,该家具被丁扣留。 请问: 如果甲与乙之间抵押合同的标的是甲所有的一套房屋,该抵押关系是否生效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2004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题: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
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要求某干道两侧20米的建筑必须拆除,以拓宽该道路。市城建局遂以此命令为依据组织拆迁,居民刘某不愿搬走,市城建局遂决定强制拆除其房屋,并对刘某处以罚款2000元。 请问: 刘某认为市政府的命令不合法,能否对之提起审查如果可以,应如何提起
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初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其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为660万股,剩余部分由两位发起人持股。 (1)该公司2007年制订计划,并于7月初实施成功,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4200万股。增发后,公司提出申请于2008年初经批准上市。 (2)甲公司上市后,根据要求,应增选3位独立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6600万股,其中包括两位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2140万股;但参加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担心此次增选的3位独立董事会因大股东的投票权所操纵。 (3)独立董事增选成功后,甲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对外发出公告,于6月18日召开董事会,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出席会议的董事共7人(包括代表两位发起人大股东的董事5人),会议讨论的内容主要有: ①决定甲公司向两位发起人大股东购入主要材料的经营计划。 ②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聘任周某为公司负责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周某年报酬额为12万元。 以上决议有6名董事同意,1名董事反对。 (4)甲公司接到某证券公司的意向通知,证券公司希望为甲公司融资。 (5)2008年8月5日甲公司对外披露其半年度报告;8月9日临时董事会又就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了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说明,若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正确运用累计投票制度,至少可以选出几名自己信任的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