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平向法院起诉。 柳平应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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