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B.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D.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