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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极以其()关系为前提

A. 血亲
B. 姻亲
C. 亲属
D.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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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有儿子丙。丙婚后生二子丁和戊,2010年丙死亡,2011年甲死亡。关于甲遗产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丁、戊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B. 丁、戊享有代位继承权
C. 如果丙生前丧失继承权,丁、戊则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D. 丁、戊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 遗产由乙、丁、戊平均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符合继承份额确定原则的是()

A.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丧失继承权
B.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C.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儿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

A.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B.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C. 同母畀父的兄弟姐妹
D. 养兄弟姐妹
E. 无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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