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3月15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黑鑫矿业集团开始在翁江村后山开采煤矿。开采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违反开采规程造成地面塌陷,导致村民舒某的房屋墙体出现严重开裂,无法居住。 黑鑫矿业集团将开采出来的煤矿石堆放在矿山某处较为平缓的斜坡上,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7月21日,翁江村遭遇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堆放在斜坡上的部分煤矿石被雨水冲到山下村民严某的农田里,经雨水浸泡后生成的污染物质导致农田中的庄稼全部死亡。 舒某、严某与黑鑫矿业集团交涉损害赔偿事宜未果,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黑鑫矿业集团给舒某的房屋以及严某的庄稼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如果构成,分别属于何种环境侵权?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辩称:严某农田中庄稼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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