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如果大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y机器有瑕疵,谁应对这一瑕疵承担担保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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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的头部,林乙用木棍打击李的右额。李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头部而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处刑。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进行医用棉花的“产品外观”检查,判断合格的标准是
A. 不应显示蓝光
B. 不应显示蓝色荧光
C. 不应显示强蓝色荧光
D. 在紫外灯光下不应显色
E. 在紫外灯光下不应显示强蓝色荧光
案情:户籍所在地均为A市甲区的罗某和周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A市乙区。1999年3月起因工作关系•,且加上夫妻感情不和,周某一直独居在A市丙区。2001年7月,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迫于亲朋好友的压力,法院判决前罗某撤诉。但撤诉后罗某后悔了,于2002年2月又起诉离婚。法院觉得该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庭判决驳回罗某离婚诉讼请求。罗某于2002年8月又想起诉离婚,但发现周某的表哥吴某已经调到该法院当副脘长,遂觉得打离婚官司无望,于2002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认识潘某,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骗得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书。因听人说自己这样已构成重婚罪,于是赶回老家,欲起诉与周某离婚。还未递交起诉状时,罗某因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后罗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06年2月罗某尚在A市丁区服刑期间,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罗某不想在吴某所在的法院起诉,遂与周某订立协议,双方协议管辖,此种做法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