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郑某某系聋哑人,涉嫌故意将吴某某打成重伤。吴某某向甲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吴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为由而不予受理。 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确有错误,遂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终结后,经审查起诉,甲区人民检察院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在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郑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应当减轻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 [问题] 张某和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将王某头部打成轻伤。王某向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县公安局认为本案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但王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由公安机关受理,于是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向县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翻供、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县人民法院未予采信。庭审后,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判决作出后,县人民法院立即将张某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服刑期间,因张某有立功表现,看守所所属公安局向该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假释建议书。该县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李某对案件进行独任审理后作出假释裁定,将张某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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