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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所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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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证据的类别。

简述能够导致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2004年9月,某市税务局北郊征收处查实李某在2003年3月~2004年3月间,无照经营打包带、钢材等业务,销售额34357.65元,从未申报纳税。据此,北郊征收处于2004年10月10日对李某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按临时经营对其补税4239.88元,罚款500元,限次日缴纳。李某未缴税款,仅缴纳罚款500元。 10月23日,征收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到李的家中扣押了彩电、收录机,并开具了凭证(非省局统一制定的暂留实物的文书),限李于10月25日前缴清税款。李仍拒不缴税。李某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代理复议的委托

2009年春节前夕,某县国家税务局城关税务所,根据“春节”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2月4日~2月10日定为征期,要求纳税人按期申报。 城关镇个体工商户郭某,于2月6日到城关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由工作人员根据郭某的申报代其填写,申报应税销售额2500元,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60.50元。但是郭某没有缴纳税款。 2009年3月20日下午,城关国税所稽查组到郭某商店实施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扣押其鞭炮一箱。但是,没有填写“扣押商品、货物清单”和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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