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以下情形: (1)2005年4月1日,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2年。2007年4月1日,租期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自行车,但出租人甲未提出异议。 (2)2008年4月1日,乙将该自行车作价100元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于当日将自行车交给了丙,丙于当日付清了款项。2008年4月lO日,甲向丙要求返还自行车,遭到丙的拒绝。 (3)2008年4月20日,丙不慎将自行车遗失,被丁拾得。丁于2008年5月1日将该自行车作价80元直接卖给不知情的戊。2008年5月10日,丙知道该自行车在戊手中,要求戊返还。 (4)丙从戊手中要回自行车后,2008年6月1日,丙骑该自行车上街购物,被小偷庚偷走。庚兴高采烈地推着自行车准备回家,在路上该自行车被张某抢走。 张某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属于( )。
A. 直接占有
B. 善意占有
C. 公然占有
D. 自主占有
E. 和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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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9年8月4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08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 2009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 2009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 )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 原告纺织总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 原告纺织总会法人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C. 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被撤销
D. 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E. 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以下情形: (1)2005年4月1日,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2年。2007年4月1日,租期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自行车,但出租人甲未提出异议。 (2)2008年4月1日,乙将该自行车作价100元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于当日将自行车交给了丙,丙于当日付清了款项。2008年4月lO日,甲向丙要求返还自行车,遭到丙的拒绝。 (3)2008年4月20日,丙不慎将自行车遗失,被丁拾得。丁于2008年5月1日将该自行车作价80元直接卖给不知情的戊。2008年5月10日,丙知道该自行车在戊手中,要求戊返还。 (4)丙从戊手中要回自行车后,2008年6月1日,丙骑该自行车上街购物,被小偷庚偷走。庚兴高采烈地推着自行车准备回家,在路上该自行车被张某抢走。 有关甲丙对该自行车的权利状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属于无权处分,丙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B. 丙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C. 丙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乙丙之间的合同
D.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不得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E.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的损失只能向乙进行追偿
(四) 2005年2月15日,王某设立了蓝天摄影工作室,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该摄影工作室经营过程中,王某聘用了李某作为摄影师兼事务管理人,并与李某约定对外发生5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经王某同意。2006年3月6日,海湾照相器材公司向蓝天摄影工作发出要约,以极优惠的价格出售一批照相器材,时值王某在外地旅游,李某便自行决定向海湾照相器材公司购买6万元的照相器材,海湾公司立即交付了照相器材。王某旅游回来后,对李某的行为十分愤怒,解聘了李某,并拒绝向海湾公司支付价款。 2008年4月,王某结束了蓝天摄影工作室的运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设立蓝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婚纱摄影和白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婚庆服务,并准备以劳务作价10万元和货币20万元作为蓝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白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8万元。 有关李某与海湾照相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无效,未经投资人王某同意
B. 效力未定,必须经投资人王某追认
C. 王某如果不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可以撤销该合同
D. 对李某和海湾照相器材公司生效
E. 对蓝天摄影工作室和海湾照相器材公司生效
(三) 股东A、股东B和股东C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A以1000万元的没备出资,而股东A出资时该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300万元。对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D、E故意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D、E和F,乙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 (2)为实施虚假破产,股东A、股东B和股东C自2006年4月1日起有计划地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3)甲公司董事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获利20万元,给甲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4)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利用职权从甲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40万元,股东A准备对张某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A.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B.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