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4月,B公司承租c加油站,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5.5年。c加油站股东为韩某、孙某。2001年,B公司改制,成为A公司下属分公司。2002年因修路c加油站被拆除,出租方应当退回还未履行年限B公司已交的租金48万元。2003年12月25日,c加油站股东韩某与A公司就转让另一座加油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530万元。支付条款约定,其中30万于一年后的30日内付清,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3%支付违约金。30万元余款付款期限到达时,A公司提出,30万可以与c加油站应当退回B公司的48万元抵销,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08年韩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转让费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1255.5万元。原告提供证据包括,期间曾向A公司索要转让款的会谈记录、A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2007年初会议纪要,并提出前述两项债权债务不是同一主体之间发生的,不能冲抵。本案中,韩某向A公司索要转让款的会谈记录及A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会议纪要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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