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某与陈家嘴村女青年宋某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3年12月陈某与赵某恋爱,准备结婚。2004年3月10日,陈某随身携带6000元与未婚妻赵某一起回家,备办其母50岁生日宴。
宋某晓之父宋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 3时许,纠集其兄宋某坤、其妻万某以及其他亲朋好友共7人,闯入陈某家,使用暴力拍桌打凳,并进行恶言恐吓说:“陈某你不该与宋某晓分手,你要是和赵某结婚,就必须赔偿我家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让你永远结不成婚,就是结了婚也别想过上一天安宁日子”。当陈某申辩是宋某晓自愿与其解除恋爱关系时,宋某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某,被他人拦阻。宋某乾一直纠缠要陈某赔钱,陈某之母刘某向宋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某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某乾,宋某乾还逼陈某打了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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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异同。

陈某被两人追杀,迫不得已之下,抢了正在行驶的丁某的摩托车(丁某摔在地上,未受伤),逃命而去。待行驶到安全的地方,陈下车,撬开车的后面工具箱,发现现金3000元以及一张未到期的活期存单,陈顿生歹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将摩托车推下山去,随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了存单中的现金。
问题:
分析本案中陈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
(1)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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