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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与公司的裁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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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两年平均利润不足5%的,公司解散。2008年6月,鉴于公司已经连续两年利润不足5%,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并要求抽回出资。但是,董事长于某认为:公司这两年一向经营状况良好,且平均利润已达到4%。据此,于某认为公司章程不合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在债权人再三催促下,董事会才于2008年9月成立了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考虑到公司现在的盈利,清算组把各股东的股份先行退回,然后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清理后发现,公司尚欠国家税收50万元,欠董事、经理等人的工资10万元,欠债权人贷款20万元。此时,由于市场突然变动,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于是,清算组抓紧时机,就公司库存的货物,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简述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评述我国《公司法》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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