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是( )。
A. 属人主义原则
B. 属地主义原则
C. 保护主义原则
D.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折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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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 )。
A. 以出生地为其住所
B. 以法院地为其住所
C. 以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D. 以其居所为住所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国民待遇是指( )。
A. 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B. 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
C. 某国给予另一国公民或法人特定优惠待遇
D. 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所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一个公民与国家稳固的法律联系是( )。
A. 国籍
B. 住所
C. 居所
D. 经常居住地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主要采用( )。
A. 法人住所地说
B. 注册登记地说
C. 复合标准说
D. 实际控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