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甲、乙、丙三家公司经过批准拟以定向的募集方式设立恒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甲、乙、丙三家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共5000万股份。甲公司认购1000万股,乙公司认购500万股,丁公司认购500万股。发起人制订了招股说明书,就剩余部分股份向丁和戊等10人定向募集。后工商部门批准公司注册成立恒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是公司在经营1年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表明:甲公司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乙公司实际出资只有50万元,丁公司实际出资也只有50万元,公司是以虚假材料报请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于是,丁和戊等10人起诉甲、乙、丙三家公司,认为三家发起人在恒通公司设立过程中虚假陈述,发起人设立恒通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使股东作出错误投资决定,请求法院裁决三发起人连带返还购买股金款及赔偿其他损失。
试对以上案情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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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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