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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1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立
B.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效力待定
C. 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 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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