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中心办公业务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某大街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26856m2,地上16层,地下2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资格审查。起初招标公告明确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之后,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为了增大自己的可选范围,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取消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但并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为独立法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有3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 [问题] 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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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项目规定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定于某日上午9:00,地点是招标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招标人在会议室入口设置了签到处,以便于准确掌握潜在投标人出席投标预备会的情况,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签到簿上依次签到,留下相关联系信息、地址等,方便事后联系。然后组织了投标预备会议,详细程序如下: (1)上午9:30,主持人宣布投标预备会正式开始,并依次介绍了到场的领导、参加会议的各方投标人和设计单位代表; (2)设计单位对整个设计情况作了一个概括性介绍,对其中的技术难点做了强调; (3)潜在投标人如果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事项,可以举手提问,并由设计单位或招标人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澄清; (4)上午12:00,会议结束。 [问题]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什么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附有设计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了符合规定的押金。信息网络发布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14日,而在期刊、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在2012年10月15日,A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接收了B、C、D、E、F、G、H七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决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了各自的疑问,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澄清和解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制成书面文件递送给相应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束后2日,有2位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确因自己有特殊原因没能参加,要求招标人能够补充一次机会。经协商,招标人最后表示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再次组织了现场踏勘。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在开标资格后审中招标人发现,承包商E是假借资质投标的。中标结果宣布后B企业中标,投标人C企业投诉评标委员会有位专家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开始招标,规定于某日上午9:00在某地点集合后,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采用的组织程序如下: (1)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地点集合。上午9:00,招标人对已到场人员进行查核,逐一点名,发现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还没有到达集合地点。通过电话方式与这两个潜在投标人进行沟通之后确认他们大约10分钟可以到达,于是招标人征求已经到场的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后,将出发时间延长20分钟。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组织现场踏勘,招标人带领潜在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同时按照准备好的内容向大家进行介绍。其中一名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中发现有两个污水井,便询问招标人该污水并及相应管道是否需要保护。招标人明确告诉该投标人需要保护,因其为市政污水干管。其他潜在投标人就各自的疑问分别进行询问,招标人针对每个问题进行了澄清或说明。随后结束了现场踏勘。 (4)招标人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发给了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5)现场踏勘结束后3日,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表示在上次现场踏勘过程中对有些内容未做仔细察看,希望允许其再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同时也希望招标人就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和解答。招标人对此表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进行了第二次现场踏勘。 [问题] 第一步中,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附有设计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了符合规定的押金。信息网络发布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14日,而在期刊、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在2012年10月15日,A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接收了B、C、D、E、F、G、H七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决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了各自的疑问,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澄清和解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制成书面文件递送给相应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束后2日,有2位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确因自己有特殊原因没能参加,要求招标人能够补充一次机会。经协商,招标人最后表示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再次组织了现场踏勘。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在开标资格后审中招标人发现,承包商E是假借资质投标的。中标结果宣布后B企业中标,投标人C企业投诉评标委员会有位专家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 承包商E假借资质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什么原则《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