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8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13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只有乙和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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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税率为11%。()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有限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有()。
A. 督促怠于行使权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权利
B.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 向侵害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D.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