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法律意见书的写作主体是______

A. 律师
B. 法院
C. 检察院
D.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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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和被害人王于×年×月×日确立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觉得自己与刘的性格、爱好等方面差距较大,遂提出与刘断绝恋爱关系。刘不死心,多次纠缠王,王决心已定,向刘表示绝无再和好的可能。刘认为,女朋友与自己断绝恋爱关系,自己很没有面子,决心对王进行报复。首先,刘准备好一瓶硝酸、硫酸混合液。其次,跟踪王,窥测王上下班的行走路线,以确定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 ×年×月×日晚8时,刘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行至本市×区×路上。刘再一次追问王,是否同意继续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王回绝。刘遂驾车先将王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的面部和上身处,并对王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被害人王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全力抢救。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30岁,汉族,男,研究院工人,××市人,住×区×路×号楼×单元×号。×年×月×日因拦截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证据:(1)被害人王的陈述;(2)现场勘查笔录;(3)被告人刘的供述;(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经鉴定,王面部烧伤严重烧毁,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烧伤,为重伤。 被告人的辩护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害人王(女,23岁,研究院新技术公司临时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元经济损失。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分院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一万元整。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审判员徐×、贾×。此案的书记员是李×。

辩护词的第一部分为______

A. 前言
B. 首部
C. 序言
D. 主张

广义的文学语言指的是______。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杨,男,35岁。×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2007年4月28日,杜承包了工厂扩建厂房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杜事先未征得杨同意,便擅自在杨的责任田东南角处挖池拌石灰。石灰粉尘及灰水流入杨责任田里,对小麦生长造成了一定影响。杨曾与杜当面交涉,请求他换地方拌灰,以保护小麦生长。杜却不听劝阻,继续在原地拌灰,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杨地里,杨管不着。两人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在一起。2007年5月6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杨干扰杜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轻伤为由,对杨处以50元的罚款。杨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的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在杨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尘及灰水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还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杨要求杜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的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杨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杨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轻伤与事实不符。在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口角,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可以证明。杜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且公安局轻信杜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杨罚款50元,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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