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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顺与王凡系夫妻,膝下一儿一女,儿子为刘二,女儿为刘兰。刘天顺早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1996年,刘天顺患肝癌后。刘二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女儿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当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其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回来,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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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司。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司。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张某凭借介绍信以甲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乙家电生产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1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甲公司开除之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1

成某,男,25岁,系待业青年。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做一般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如果简某不嫁给他,无论谁与简某交友,他都教训谁。如果还不成,他就毁了简某的容,并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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