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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 40股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元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灭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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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

A. 对
B. 错

某工程承包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则该工程一般情况下应预留100万元作为保留金。

A. 对
B. 错

资格预审有助于降低招标成本。( )

A. 对
B. 错

患者男性,49岁,发作性胸骨后疼痛2天,含服硝酸甘油可缓解,1小时前再发胸痛伴大汗,含服硝酸甘油不能缓解就诊,急查心电图示V1~V3导联ST段抬高0.5~0.8mV,呈单向曲线,未见坏死性Q波。 如果ST段抬高持续时间>2个月,抬高幅度≥0.2mV,同时伴有坏死性Q波,则高度提示

A. 再次心肌梗死
B. 室壁瘤形成
C. 心肌梗死后综合征
D. 冠状动脉溶栓未通
E. 心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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