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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再给付刘美1000元。人民法院向刘美送达调解书时,刘美表示被告给的赔偿金数额过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什么时候达成一致意见了再到法院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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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as) a historian, Graves should be aware that James Clerk Maxwell’s brilliant insight about electromagnetism—the guess that visible light is only one small slice of the spectrum of (electromagnetic) energy, a guess that forms the basis (for) electronics technology—(is) an intuitive leap into the unknown.

A. as
B. electromagnetic
C. for
D. is

The wood was so rotten that ____________ (我们一拉,它就碎成了小块).

胡某系某单位工程师,1996年因老伴去世而导致精神失常。胡某曾因有过发明创造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7年4月5日胡某签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具制造厂订做一套名贵家具。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家具制造厂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胡某找到其朋友高某(以单独立户)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家具制造厂收到支票后在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甲木材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木材货款。4月12日甲木材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公司购置机器10台,4月16日某百货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提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公司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制造厂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高某则以胡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胡某确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请问: 本案中,保证人高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问题2】 在VLAN中,STP和VTP是什么协议各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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